本指南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发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贷款申请。
★ 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7、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应提供贷款要件
以下要件为中心所需要件: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A4纸复印,下同);
2、户口簿的首页、户主页、借款人页及共同借款人页复印件2份;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复印件2份,单身声明(原件)2份;
4、借款人委托银行还款卡(借记卡)复印件2份;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6、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首付款收据复印件2份;
7、如共同借款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公积金缴存明细。
★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
额度:
借款人有共同借款人的,贷款最高额为8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贷款的最高额为50万元;
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首次贷款的,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第2次贷款的,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
比例:
1、借款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含),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20%。
2、借款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不超过144平方米(含),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
3、借款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40%。
4、借款人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2年后可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下,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50%。
5、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期限:
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
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贷款的办理程序
1、 申请: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贷款要件,由开发企业代其向中心提交。
2、 审核: 中心受理人员按贷款政策对贷款要件进行审核 ,并将贷款信息录入系统。
3、 签约:审核通过后,系统输出特别条款及委托冲还贷款协议等文本,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签字确认。
4、 抵押: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5、 放款: 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经中心复核后通知委托银行将贷款划入开发企业账户。
★贷款的偿还
借款人每月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1、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法或等额本金法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还款。
(1)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同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公式为:
(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公式为:
2、公积金还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中心每月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中扣划公积金贷款本息。当账户余额不足时,从银行还款卡中扣划。
3、银行还款卡还款:借款人与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委托银行每月从银行卡中扣划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每月的扣划日(20日)前将当期应还本息款存入银行还款卡内。
来源: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