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印发了《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暂行标准》。
根据该办法,我市将对物业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机构依法采集记录和公开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企业信用档案。
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记分周期。对守信的物业企业,进行激励;对失信的物业企业,进行惩戒。
物业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或者评定结果公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直接将其信用等级评定或者降级为信用欠佳。
现在重点来了,这些物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除了物业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理部门或机构依法采集外,还有一点就是“经查实的有效投诉及新闻媒体报道”!对于物业信用评价,你的投诉也将至关重要!
(来源:长春晚报 《新规!事关物业!长春人速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