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近日公布 禁止开发商合同 约定外收取费用

2019-12-10 姜帅

来源:新文化报 原标题:《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近日公布,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12月9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近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公布,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首次对预付款消费、商品房销售、汽车销售、洗染服务、婚纱摄影服务、旅游服务等,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在房地产方面新的详细规定如下

禁止开发商合同约定外收取费用

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准确位置、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建筑和装饰装修标准、质保期限、配套设施、交房日期、单价、总价、产权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售后服务、保修责任、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事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是向消费者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性宣传;

二是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三是在合同约定以外加收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四是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百分之三;

五是将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房屋对外出售;

六是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是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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